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ㄈ┮勒辗梢?guī)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