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顚S茫瑢m椨糜诹庾》勘U祥_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fā)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劃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對實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難的地區(qū),省財政給予補助;對廉租住房年度計劃、資金落實情況好的地區(qū),省財政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采取劃撥方式,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yōu)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yè)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jīng)濟、適用的原則,提高規(guī)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fā)展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zhì)量安全標準。 第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jīng)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nèi),并根據(j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應當在用地規(guī)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shù)、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政府或經(jīng)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