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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二)
    2012/12/5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原條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原條文: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刪除原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刪除原第29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原條文: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原條文: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 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jié)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五十二條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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